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黔江區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
扶助項目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11〕262號
各街道辦事處,各鎮、鄉人民政府,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黔江區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8月25日
黔江區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
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以下簡稱“小型水庫扶助項目”)的實施和管理,著力改善移民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努力縮小“三個差距”,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重慶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開展小型水庫庫區及移民安置區群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工作的通知》(渝水后扶〔2011〕1號)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以市級統籌安排的小型水庫庫區基金作為項目建設資金主要來源,實施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或特色產業發展項目的申報、審批、建設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小型水庫庫區移民群眾生產生活困難扶助方式為項目扶持,不實行現金補助或變相現金補助,不執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第四條 小型水庫扶助項目的實施堅持下列原則:
(一)群眾自愿原則。項目選擇要通過當地村(組)群眾民主協商,一事一議,充分尊重移民群眾的知情權、自主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二)項目扶持原則。小型水庫扶助項目主要是通過實施小型水庫庫周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特色產業發展項目,改善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條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
(三)多渠道扶持原則。市上下達的小型水庫庫區基金全部用于小型水庫扶助項目。區級有關涉農部門在安排農村交通(含公路和鄉村便道)、水利、土地整治、特色產業、危房改造、農產品基地建設、水土保持、扶貧開發、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沼氣、農村電網完善、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技能培訓、學前教育、鄉村醫療機構、農業產業化和新農村建設、農民萬元增收等方面投資計劃時,要優先向小型水庫庫周村(居委)整合一部分投入,用于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條件和支持產業發展。
(四)量力而行原則。項目選擇要堅持量力而行,符合實際,便于實施,注重實效。
(五)輕重緩急原則。小型水庫扶助項目不實行普惠制。項目的選擇和實施應結合當地群眾積極性、生產生活現狀和投資規模等綜合因素,按照輕重緩急原則擇優選擇項目。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小型水庫扶助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區(縣)為基礎、街道(鎮鄉)為單位、村(居委)為單元”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
(一)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全區小型水庫扶助項目的實施工作。
(二)區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后扶辦”,設在區水務局)負責承擔日常工作。具體職責主要是負責制定小型水庫扶助項目實施規章管理制度,受理項目申請文件,收集匯總項目相關資料和各部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發展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項目的審批和實施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后扶辦、區政府報送全區小型水庫扶助項目實施工作開展情況。
(三)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協調和綜合各涉農部門項目投資向小型水庫庫周傾斜。聯合區后扶辦、區財政局共同審批小型水庫扶助項目實施計劃和投資規模。
(四)區財政局負責小型水庫扶助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和撥付工作。
(五)區民政局負責將小型水庫庫周村組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優先納入低保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六)區發展改革、財政、農業、交通、水務、民政、林業、畜牧、教育、國土房管、城鄉建設、衛生、扶貧、環保、移民管理、人力社保、廣電等涉農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將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項目納入行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資向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傾斜,年底向區政府、區后扶辦報送支持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按照“渠道不亂、作用互補、各負其責、各記其功”的原則,合力建立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穩定長效的投入機制。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項目申報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召集移民所在村(居)委群眾進行項目選擇和確認,明確項目類別、建設內容、實施地點、投資規模、管理方式和受益對象等,并按照村民自治程序簽字確認后,編制申報文件報送區后扶辦。
第七條 項目審批。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按照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件,并將村民“一事一議”材料等相關資料作為申報文件的附件一并報區后扶辦;區后扶辦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審核后,聯合行文下達項目和資金計劃批復文件。
第八條 經批準后的建設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項或修改。確因實施條件變化無法實施的,必須在征求原項目實施地和項目擬實施地移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報批。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九條 小型水庫扶助項目的實施實行屬地管理。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是小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扶助項目實施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本轄區的項目實施和庫區社會穩定負總責。
第十條 小型水庫扶助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按照項目建設類別分別確定實施主體和管護主體。
(一)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按照項目建設管理程序,由相關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組織完成項目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和項目驗收工作。經驗收合格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善有關手續后移交當地村(居)委管理。
(二)特色產業發展項目由村(居)委牽頭,以家庭戶為單位,各被扶助戶具體對其選定的種植業、養殖業項目進行實施和管理。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工后,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由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區后扶辦、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等參與驗收。
第十二條 特色產業發展項目由項目所在地村(居)委組織驗收,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區后扶辦、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參與驗收。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區財政局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由區財政局負責按照區后扶辦、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聯合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文件,遵照有關規定程序撥付給項目建設業主。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小型水庫扶助項目實行政府監督檢查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
(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區后扶辦,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項目建設和效益發揮等有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小型水庫扶助項目在開工前和完工后,要在項目實施地顯著位置進行“開工公示”、“完工公示”和“違規違紀整改情況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
(三)監督檢查的對象為扶助項目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四)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配合監督檢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應嚴格按要求限期整改,接受處理。
第十六條 對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助項目資金或瀆職、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小型水庫主要是指小(一) 型和小(二) 型水庫,即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后扶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