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黔江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
實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辦發〔2017〕7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黔江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黔江區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
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創新集體林業保護發展體制機制,盤活集體森林資源,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7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重慶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市第五次黨代會精神,以推進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保生態、保民生,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范有序流轉,促進適度規模經營,完善集體林業政策和服務體系,廣泛調動農民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充分發揮集體林在筑牢長江上游重要生態屏障、實施精準扶貧、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則
――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切實鞏固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加強農民財產權益保護。
――堅持尊重林農意愿,確保林農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堅持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優化空間布局,加快增綠、增質、增效,充分發揮集體林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
――堅持創新體制機制,放活經營權,拓展和完善林地經營權能,建立現代林業產權制度。
――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三)目標任務
到2020年,全區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林地經營權更加靈活,處置權落實更加到位,收益權更有保障;林權管理服務體系、金融支林體系、林業可持續發展政策體系更加完善;林權流轉秩序更加規范,規模化經營成為集體林業發展的主流,實現森林資源持續增長、農民林業收入顯著增加、生態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標。
二、重點工作任務
(一)穩定承包權
繼續做好集體林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放到戶,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在切實鞏固集體林地所有權、穩定承包權的基礎上,把林地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逐步建立集體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運行機制,不斷健全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集體林權制度,形成集體林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經營的格局。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平等保護經營主體依照流轉合同取得的林木所有權、林地林木經營權。通過流轉合同、交易鑒證對林木所有權、林地林木經營權予以確認。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可折資入股。對退耕還林等符合條件的新造林地依法確權登記頒發不動產權證。
穩妥探索林地承包權退出補償機制。研究制定林地承包權退出辦法。堅持自愿有償、平等協商、用途管制、退用結合的原則,開展進城落戶、有穩定非農收入的農村轉移農戶集體林地承包權依法有償退出試點。對生態重要或生態脆弱敏感區域的集體林,可以通過置換、租賃、贖買等辦法,取得林地經營權,并對林地權利人給予補償。退回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可采取發包、招投標、拍賣、公開協商、出租、聯營等方式,引進或聯合社會資本(業主)發展林下經濟、鄉村休閑旅游等產業。(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國土房管局、區農委、區旅游局)
(二)落實處置權
規范林地流轉行為,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可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流轉。嚴格界定流轉林權范圍,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暫不進行轉讓,允許以轉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轉,在保證公益林性質不變的前提下,鼓勵利用公益林發展林下經濟及非木質產業,推動公益林資產化經營。林權流轉的意愿、價格、期限、方式、對象等應由林權權利人依法自主決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強制或阻礙農民流轉林權。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可以流轉給個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流轉時間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流轉,流轉方案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會議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在林權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低價流轉。
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加快構建林權流轉交易市場,建設鄉鎮服務窗口和村級服務點,著力完善林權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規范林權流轉秩序。逐步探索開展林權收儲、林業擔保、資產評估等活動。建立健全對工商資本流轉林權的風險補償制度和監管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并納入信用記錄。開展林地林木等級評價研究,建立林權流轉基準價格定期發布制度,為林權入股、流轉、抵押等提供參考依據。(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金融服務中心、區國土房管局、區財政局、工商分局)
(三)放活經營權
1.強化森林分類經營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管理制度,優化集體林地資源配置。落實《重慶市公益林管理辦法》規定,完善林地“一張圖”管理,將公益林、商品林區劃界定到山頭地塊。建立公益林動態管理機制,在不影響整體生態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集中連片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可以申請調出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經營權,推進森林采伐差別化管理。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放寬人工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賦予林業生產經營主體更大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充分調動社會資本投入集體林開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森林采伐指標分解落實到林業生產經營主體。落實林木采伐便民措施,全面推行林木采伐網上申請、審核和發證。(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
2.引導林企合作。鼓勵林農加強與企業合作,將林地、林木等森林資源租賃給企業,或以林地、林木折價入股,與工商資本、社會資本開展股份合作經營,建立“林地變股本、林農當股東、收益有分紅”的緊密利益聯結機制,讓林農從產品加工、流通、銷售中分享多重收益和產業鏈增值收益。完善企業聯林帶戶機制,大力推行“公司+林業合作社+農戶+基地”等多種經營方式,為林農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統一經營作業、訂單林業等專業化服務,支持林業企業聘用與其合作的林農從事造林、撫育和管護工作,確保林農獲得財產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農委、區供銷社)
3.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建立健全財政扶持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政策體系,采取多種方式培育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大戶、林業合作社、森林人家等,支持開展相互融合,依法組建行業組織或聯盟,逐步擴大其涉林項目規模。完善對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林業經營主體參照享受小微企業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家庭林場登記辦法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標準,提高規范化發展水平。開展林業規模生產經營主體帶頭人和職業森林經理人培訓。(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工商分局)
4.發展綠色富民產業。著力推進林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揮森林資源的獨特優勢,利用“生態+”模式,推進林業與旅游、教育、文化、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拓展林業產業鏈。強化科技創新驅動,以生產綠色生態產品為導向,大力發展品牌林業,發展木本油料、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筍竹、林產品加工和林下經濟等產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綠色、生態產品供給。開展森林認證試點,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和森林生態標志產品建設工程。爭取參與林業碳匯項目和碳匯市場交易。支持林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特色產業發展、經營主體能力建設等。大力開展林業扶貧活動。(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
(四)保障收益權
1.依法保障林權權利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權權利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確因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等生態保護需要的,探索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權權利人利益間的矛盾。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后,對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安排停伐管護補助。在承包期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強行收回農業轉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林地、林木使用權和所有權流轉期間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權權利人有權依法獲得補償。(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國土房管局)
2.公益林補償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林權權利人手中。完善公益林補償機制,將符合條件的新造林納入公益林補償范圍,實現公益林應補盡補。(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區環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區政府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加強對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市有關規定,對發展集體林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人力社保、林業、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國土、金融、人行、銀監等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導,形成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合力。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營造有利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良好氛圍。(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二)完善森林保險政策
認真落實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和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嚴格按照森林保險災害損失認定標準和承保理賠實施規程,擴大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面。開展特色優勢經濟林保險,創新差別化商品林保險產品。研究探索森林保險無賠款優待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林業經營者抵御自然災害風險能力。(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區金融服務中心)
(三)推進林權金融服務
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發適合林業生產經營周期特點和林業經營者需求的金融貸款產品,開展林權抵押貸款,增加中長期林權抵押貸款占比。在推進用材林、薪炭林、經濟林、花卉苗木、林業生產設施抵質押貸款的基礎上,拓展可抵押范圍,探索開展林地經營權、林業經營收益權、生態公益林補償收益權、林下經濟預期收益權質押擔保貸款。推廣“林權抵押+林權收儲+森林保險”貸款模式和“企業申請、部門推薦、銀行審批”運行機制,鼓勵和引導市場主體對林權抵押進行擔保,并對出險的抵押林權進行收儲。采取資本金注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措施支持開展林權收儲工作,防范林權貸款風險。對林權收儲、擔保機構擔保的林權抵押貸款,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惠。完善林權抵押融資登記辦法,適度放寬貸款條件,簡化貸款流程,鼓勵對林農小額林權抵押貸款簡化抵押物價值評估。認真落實中央財政林業貸款貼息補助政策。支持農發行黔江分行發揮政策性金融優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求,為林業政策性貸款提供長周期、低成本的資金支持,貸款利率體現優惠原則,貸款期限貼近林業經營項目周期,對林業政策貸款項目,可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特許經營、企業自主經營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進行融資,推進林業生態建設。對貸款到期后無法還貸,且經招標拍賣仍無法變現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條件的,優先安排采伐指標。(牽頭單位:區金融服務中心;配合單位: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區林業局、農發行黔江分行)
(四)建立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激勵機制
清理和規范行業準入限制,降低市場主體進入集體林業發展的門檻。探索林業投資股權化改革,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和金融資本投入集體林業發展。集體林業生產經營者造林育林護林,經檢查驗收合格的,享受相關扶持政策。健全林業補貼政策,采取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優勢產品開發。創新林業產業投入機制,采取國有資本入股、林業貸款貼息等形式,建立特色效益林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認真落實《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農委等部門關于用好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政策促進農民增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渝府辦發〔2016〕211號),完善林業設施用地政策。(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國土房管局、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
(五)提升集體林業管理水平
進一步加強基層林權管理服務機構建設,抓好基層林業業務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服務農民的能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快林權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森林資源基礎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推廣林權集成電路卡(IC卡)管理服務模式。積極發展林業電子商務,實施“互聯網+”林業行動,建立特色林產品直采直供機制。(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編辦、區發展改革委、區財政局)
(六)加強合同規范化管理
承包和流轉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合同。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合同管理,引導流轉雙方進入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進行公開交易,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檔案管理。已經流轉的林地,合同合法規范的,要維護雙方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監督林業生產經營主體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健全林地經營糾紛調處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認真做好集體林地經營糾紛調處工作。(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國土房管局、區政府法制辦)
(七)扎實開展先行先試
建立健全改革激勵和容錯機制,認真做好集體林業改革試驗示范,圍繞加強林權權益保護、放活林地經營權、優化林木采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公益林、林權有償退出、完善林業金融保險政策、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等方面深入探索,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好經驗好做法。(牽頭單位:區林業局;配合單位:區國土房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