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
關于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
黔江府發〔2015〕1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切實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充分發揮保障性住房的民生效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紀要》(專題會議紀要2015-21期)、《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渝國土房管〔2013〕501號)、《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國土房管〔2013〕50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深化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保障性住房并軌運行機制
實行公共租賃住房與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統籌使用”,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務的重要舉措。
(一)堅持統籌使用。全區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廉租住房在充分滿足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需求且預留一定比例調節房源后,剩余房源可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出租,避免保障性住房資產的空置浪費。
(二)堅持優先保障。全區保障性住房必須優先保障符合保障對象條件的低收入群眾需求。廉租住房房源不足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可申請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三)嚴格分類管理。全區入住同一保障性住房小區的保障對象,按照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和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收取不同租金。
(四)嚴格政策底線。堅持保障性住房資產性質不變,廉租住房不享有租住5年可購買的政策。保障性住房租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區住房保障中心按規定及時收繳并繳入國庫。
二、健全保障對象動態管理機制
(一)健全信息更新機制。保障性住房租賃期間,承租人因自身因素需要退出或換租的,承租人應及時向區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書面報告,區住房保障中心應及時完善承租人信息資料,并及時做好退出或換租工作。
(二)健全及時退出機制。保障性住房租賃期間,承租人因自身原因不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的,應當自行與物業管理公司結清水、電、氣、電視、電話、物業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后,到區住房保障中心辦理退出手續。區住房保障中心要加強承租人信息動態監管工作,對不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的,要及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
(三)健全及時換租機制。
1.換租條件。保障性住房租賃期間,承租人因結婚、生育、與父母合住等原因導致承租人數增加的,承租人可向區住房保障中心申請換租戶型。承租人因承租人數減少導致不再符合配租戶型標準的,應當在承租人數減少的次月向區住房保障中心申請換租戶型。申請換租戶型應符合規定的配租戶型標準。
2.換租程序。由承租人提出換租申請,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分戶型輪候,由區住房保障中心根據換租輪候順序、房源情況依次配租。換租完成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3.換租順序。各保障性住房小區首次接受換租申請時,承租人在區住房保障中心規定時間內提交換租申請的,采用搖號方式確定輪候順序;在規定時間后提交申請的,依次在搖號排序的末位申請人之后按受理時間先后順序輪候。
三、放寬保障性住房申請限制條件
(一)放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限制條件。一是適當放寬一定地域家庭住房限制條件。申請人房屋產權所在地與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超過10公里的,可向所在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不享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權利。上述承租人因工作地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騰退保障性住房、辦理退出手續。二是放寬公租房保障對象家庭收入限制條件。取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的收入限制條件。
(二)放寬保障性住房申請對象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限制條件。將保障性住房申請對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限制標準調整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三)放寬廉租住房對象的低收入家庭限制條件。將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對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7 倍”的限制條件調整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并根據政府規定的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其中,2015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標準為低于730元/人(365元/人/月×2=730元/人/月)。
(四)簡化公租房申請要件。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只需提供勞動合同或就業證明、社保繳納證明、公積金繳存證明其中一種證明有穩定工作的材料即可。
四、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集體租賃制度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集體租賃制度,凡入駐正陽工業園區和新城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職工、城區6個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安置對象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安置對象,均可按程序申請集體租用公共租賃住房。
(一)入駐正陽工業園區和新城的用工單位職工申請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辦法
1.正陽工業園區和新城用工單位職工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工單位統一收集,并對應向正陽工業園區管委會、新城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正陽工業園區管委會、新城管委會核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公示后,交區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并公示。
2.在充分滿足正陽街道、舟白街道、城南街道和馮家街道轄區內申請搖號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對象的需求后,由區住房保障中心按就近原則劃定房源,并交付用工單位集中配租。
3.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用工單位作為集體承租人與區住房保障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集體租賃合同》,并繳納一定數量保證金。《公共租賃住房集體租賃合同》應載明房屋位置、戶型、面積、使用須知、租金及物業服務費支付、退出、應繳未繳費用從工資中扣繳等內容。
4.正陽工業園區和新城用工單位已享受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住房保障中心牽頭,正陽工業園區管委會、新城管委會和相關用工單位配合,按上述程序清理整改到位。
(二)城區6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安置對象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對象申請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辦法
1.城區6個街道辦事處轄區內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對象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對象,在城區(城市規劃區)內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可自愿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2.由轄區街道辦事處牽頭,相關管委會(征收區域位于正陽工業園區管委會或新城管委會轄區的)、征收業主配合,制定安置房建設方案和住房安置對象過渡期內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分配管理方案,送區國土房管局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經區人民政府審批后,區住房保障中心根據住房安置對象數量和房源情況,劃定房源交付所在街道辦事處,由所在街道辦事處定向配租給符合條件的住房安置對象。
3.由征收業主作為集體承租人與區住房保障中心簽訂《公共租賃住房集體租賃合同》,并繳納一定數量保證金。同時,負責向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安置對象收繳租金、物業管理等費用并及時解繳。
4.由區國土房管局牽頭,轄區街道辦事處,相關管委會、征收業主配合,負責做好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退出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征收業主必須依法履行集體承租人義務。住房安置對象必須依法履行承租人義務。
5.住房安置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交征收業主關于申請人家庭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安置情況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情況的書面證明材料,轄區基層國土房管所和戶籍管理部門關于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和家庭戶口信息核實認定情況材料,并經轄區街道辦事處復核審查、公示后,報轄區管委會核準審批(征收區域位于正陽工業園區或新城)和報區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6.住房安置對象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區國土房管局統一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7.城區6個街道辦事處轄區的住房安置對象已享受集體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所在地管委會牽頭(屬于正陽工業園區或新城的),轄區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征地拆遷工作隊、征收業主、區土地房屋征收辦、區住房保障中心配合,按上述程序清理整改到位。
(三)集體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不能購買、不得轉租、不得改變用途。
(四)有保障性住房房源的鎮、鄉人民政府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集體租賃制度執行。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