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水利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關于印發《重慶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理部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水利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關于印發《重慶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財綜〔2015〕101號
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發改委、水利局,人行各中心支庫、商業銀行代理支庫:
為了規范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等規定,我們制定了《重慶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慶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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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財政局? ? ? ? ? ? ? ? ?? ? ? ? ? ? ? ? ? 重慶市物價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重慶市水利局? ? ? ? ? ? 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
2015年7月27日
附件:
重慶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并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資金。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使用。從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國發〔2015〕35號規定轉列一般公共預算。
第四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繳庫、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人民銀行、審計部門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其他生產建設活動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燒制磚、瓦、瓷(陶)、石灰;
(三)排放廢棄土、石、渣。
第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規定征收:
水利部和市級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區縣(自治縣)審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市級以上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代為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征:
(一)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在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計征;在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計征,對石油、天然氣(含頁巖氣)按照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每年計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陶)、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照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排放廢棄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復計征。
第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標準,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第九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始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處于開采期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確定的時限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條?繳納義務人應當向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如實報送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單位初審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后,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單位向繳納義務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繳納通知單應當載明征占用土地面積(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征收標準、繳納金額、繳納時間和地點等事項。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通知單的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在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時不予計列: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使用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依據、征收標準、征收主體、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繳庫
第十五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其中,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中央與市級1:9的比例分級入庫;由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中央與區縣(自治縣)1:9的比例分級入庫。
第十六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實行就地繳庫方式。
負責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填寫“繳款書”,隨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一并送達繳納義務人,由繳納義務人持“繳款書”在規定時限內到商業銀行辦理繳款。在填寫“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填寫“1030176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款欄目中財政機關填寫“重慶市財政局”,由各區縣(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款欄目中財政機關填寫“XX區縣(自治縣)財政局”;預算級次欄填寫“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收款國庫欄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
第十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103類01款76項“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作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確保將中央分成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收入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得截留、占壓、拖延上繳。
各級國庫、財政部門要加強入庫對賬工作。每月(年度)終了,各級國庫應按照預算收入對賬要求,于3個工作日內及時打印月(年)度預算收入報表一式兩份,加蓋金庫章后交由財政部門進行對賬;財政部門需在收到對賬報表3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并將簽署對賬印章、對賬結果、對賬人、對賬時間的報表返還國庫。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
(一)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
(二)水土保持預防保護、監督管理;
(三)水土流失普查與水土保持規劃編制,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設;
(四)水土保持監測建設、運行及管護;
(五)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培訓、科研、成果推廣和應用;(六)與水土保持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編制年度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預算并批復下達。其中,水土保持補償費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由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支出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列213類70款“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01項“綜合治理和生態修復”、02項“預防保護和監督管理”、03項“其他水土保持補償費安排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使用水土保持補償費,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截留、轉移、挪用資金、隨意調整預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或者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水土保持補償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水土保持補償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生產期繳納義務人未按時或如實報送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將按最大設計生產能力確定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額,填寫水土保持繳納通知單和“繳款書”,一并送達繳納義務人。
第二十六條?繳納義務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罰。繳納義務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繳納義務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責任。
第二十八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越級征收的區縣(自治縣),由市財政局通過財政結算方式追繳。
第三十條? 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后,原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予以取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商市物價局、市水利局、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物價局關于收取重慶市水土保持設施補償、水土流失防治費的通知》(渝財綜〔2002〕208號)、《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水利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和水土流失防治費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農〔2003〕14號)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