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水市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市鎮山坪塘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重慶市黔江區水市鎮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水市鎮山坪塘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據
為加強山坪塘運行管理,改善山坪塘管理模式,提高山坪塘管理水平,保障山坪塘工程長久良好的運行,充分發揮山坪塘灌溉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
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劃定本辦法適用山坪塘蓄水范圍: 500m3(含)—10萬m3(不含);
(二)界定山坪塘的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及在管理范圍內禁止的6種行為:
山坪塘堤壩邊線以外的五至十米區域為管理范圍,管理范圍以外的五十米區域為保護范圍;
在山坪塘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是興建影響山坪塘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二是圍墾種植;三是爆破、打井、鉆探、采石、取土、挖礦、建墳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四是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五是損毀、破壞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其他行為;六是未經山坪塘所有權者同意擅自架設電線桿、放水、挖渠、攔渠堵水或其他影響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對山坪塘的占用、產權證書頒發、調度、功能、使用權流轉、收費定價、管護工作進行說明:
所有權屬國有或集體的公益性山坪塘,原則上不得占用,確需占用且對山坪塘原有的灌溉、供水等效能有不利影響的,應先由鎮農業服務中心上報區水利局審核同意后再辦理審批手續。占用者應當建設與被占用的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效益和功能相當的替代工程;不具備建設替代工程條件的,應當按照建設替代工程的總投資額支付占用補償費;造成運行成本增加等其他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土地權屬和產權清晰的山坪塘,由工程所有權人向區水利局申請辦理山坪塘工程所有權登記。個人或企業未獲得土地使用權建設的山坪塘,不得頒發所有權證。工程產權或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頒發產權證書。
山坪塘的水資源由鎮政府統一調度,優先滿足人畜飲水,農業灌溉用水,兼顧養殖、生態和其他用水。
山坪塘承擔飲用水源任務的,不得從事任何污染水源的行為。因從事污染水源行為導致水質退化的,由鎮規建環保辦責令污染者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后仍不能達標的,按照“誰發包,誰收回”的原則,由發包方負責合同的解除;由污染方承擔治理污染所需費用,賠償損失,觸犯法律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確保山坪塘安全及其主要功能不變的前提下, 山坪塘確需以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實行使用權流轉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的,流轉前需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決定通過。簽訂《山坪塘承包經營合同》,報水市鎮人民政府備查。承包經營的山坪塘在確保山坪塘水體水質不被污染的情況下依法開展承包經營活動。
按照“誰受益、誰負擔”推行用水收費。集體山坪塘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由受益村(社區)通過“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合理有效的山坪塘用水基本水費標準,并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備案。征收的水費主要用于山坪塘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運行管理和管護人員經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費單位在每年 12月底前進行水費年度收、支明細結算,并報鎮農業服務中心備查,同時在當地進行張貼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按照“誰所有,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進行山坪塘管理。
山坪塘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權人負責山坪塘的管理工作,要制定巡視檢查、維修養護、安全管理、防汛搶險等管理制度,編制用水調度計劃,督查管護人員認真履職。
山坪塘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權人負責逐口落實山坪塘管護人員,管護人員應選擇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水利工程管理經驗,擅于做群眾工作的人員,無特殊情況,管護人員相對固定。鎮農業服務中心對山坪塘管理人員進行技術指導和安全培訓。
管護人員要做好山坪塘日常巡查、管理和看護工作。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發現險情及時處置并報告。各村(社區)要對山坪塘管護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督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山坪塘安全運行由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權人負責; 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山坪塘具體管理工作。
工程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權人要建立和落實安全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人及其具體責任,編制防汛預案,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權人應當在山坪塘醒目地方設置安全警示牌或書寫安全警示標語。
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山坪塘重大突發事件和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山坪塘防汛度汛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必須服從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指揮調度。
山坪塘運行管護經費由工程所有權人或其指定的使用權人負責籌集。收取的山坪塘承包租賃費和水費優先用于山坪塘維修管護。由鎮人民政府按照優先消除安全隱患的原則統籌使用。
鎮人民政府對山坪塘安全責任制、工程管理制度、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等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實。
鎮農業服務中心和鎮財政辦對運行管護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確保資金發揮效益。
三、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3月9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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