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特困救助供養辦理指南
重慶市黔江區特困救助供養辦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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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服務事項名稱 |
特困人員認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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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依據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四至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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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條件 |
具有黔江區戶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生活來源: 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本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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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目錄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復印件; 2、重慶市特困人員供養申請書; 3、家庭收入、財產和支出狀況的有效證明材料; 4、重慶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授權書; 5、其他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