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蓬江鎮林業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單位:重慶市黔江區林業局
法定代表人:田濤
受委托單位:黔江區阿蓬江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黃輝
為了進一步加強林業監督管理,規范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委托單位與受委托單位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黔江區林業局委托貴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要求行使林業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本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的監督管理工作,依照處罰權限查處行政相對人在森林防火方面的違法行為。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黔江區林業局的名義對森林防火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
按照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防火行使行政檢查權,依法調查收集證據,制作相關法律文書。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時,發現行政相對人有違反《森林防火條例》《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林業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有權制止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
(三)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森林防火違法行為,按以下情形依法實施警告,并處二百元罰款:
1.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九條,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
2.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
3.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對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護裝置的;
4.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二條,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森林防火違法行為,按以下情形依法實施警告或者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1.依據《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五條,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
2.依據《重慶市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攜帶火種或者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拒不改正的。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
受委托單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處罰,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單位的過錯,依法追究責任;
2.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
3.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相關業務學習、培訓;
4.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表格。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將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權限轉委托;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行政執法工作;
5.嚴格按照委托執法的有關規定,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制作臺賬;
6.建立相關的監督檢查實施辦法和行政執法相關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準確地向委托單位報送林業行政案件綜合統計月報表,定期匯報執法情況,不得虛報、瞞報、拒保、遲報;
8.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9.受委托單位在每年12月31日前必須將當年的林業行政執法案件結案卷宗移交林業綜合執法大隊保存,并保留復印件;
10.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進行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四、委托期限
從2022年9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
罰款由各受委托單位收繳。
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另兩份分送重慶市林業局和黔江區司法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