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等5個文件的通知
1.問:《重慶市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等5個文件(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規定了哪幾種行政行為的裁量權基準?
答:《裁量權基準》規定了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5種行政行為的裁量權基準。
2.問:《裁量權基準》的主要依據有哪些?
答:主要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事項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等規定。
3.問:《裁量權基準》的適用范圍?
答:適用范圍為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接受委托或者賦權開展應急管理行政執法的單位。全市非煤礦山領域適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的《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事項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最新版本(現行版本為礦安〔2023〕144號文件)。
4.問:《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處罰清單(試行)》規定以外的違法情形,是否可以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答:本次修訂采用應急管理部制定的《應急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處罰清單(試行)》。清單中未列明的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5.問:《裁量權基準》中引用的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后,如何使用《裁量權基準》?
答:《裁量權基準》印發后,“設定依據”“處罰依據”等內容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修改,《裁量權基準》無相應規定的,以《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等規定的裁量規則,實施裁量。我局后續將采用印發修正稿方式,及時更新《裁量權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