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衛生健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執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有效防止支隊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確保公正廉潔執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支隊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支隊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
第三條?辦案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公正執法,不徇私情。對于執法機關內部人員的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其依照程序辦理。
第四條?支隊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
第五條?其他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辦案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案件有關情況的,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進行。
第六條?對支隊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第七條?辦案人員如實記錄支隊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
支隊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支隊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應按人事管理權限并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
(一)在線索核查、立案、辦案、處罰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三)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四)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五)其他影響執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第九條?支隊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支隊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執法機關具體辦案機構及辦案人員應當區分執法公開、合法咨詢、監督指導行為同非法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
(一)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督職能的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指導、檢查、督辦等職責,并書面提出指導性或糾正性意見的不應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
(二)因履行職責需要,向辦案機構或辦案人員口頭了解正在辦理案件的有關情況,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進行,且辦案機構或辦案人員做好工作記錄的不認定為干預、插手案件辦理。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