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
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黔)環執罰〔2024〕16號
被處罰單位: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靖
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4MABWR3LB5N
地址:重慶市黔江區鄰鄂鎮高坪村五組36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你公司位于重慶市黔江區鄰鄂鎮高坪村五組36號的肉牛養殖項目存欄肉牛700余頭,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規定,根據《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重慶市農業委員會關于印發畜禽養殖規模標準的通知》(渝環發〔2014〕61號)文件進行當量核算,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但你公司未編制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未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書”,于2022年8月至今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17日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廖*靖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1-2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
3、2024年10月17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4、2024年10月17日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方位圖》。
5、2024年10月17日執法人員拍攝的現場檢查影視資料。
6、2024年10月17日執法人員對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靖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7、2024年11月13日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局出具的《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肉牛養殖項目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的審查意見》。
證據3-7證明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肉牛養殖項目未編制且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
8、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肉牛養殖項目投資額認定表》。
9、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9日提供的《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關于建廠時所使用材料的相關說明》。
10、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發票、合同、土地流轉明細表及工資表。
證據8-10證明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肉牛養殖項目總投資額為134.1246萬元。
11、2024年11月13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12、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8日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表》。
證據11-12證明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及時補辦環評手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我隊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渝(黔)環執改〔2023〕22號),責令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我隊于2024年11月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渝(黔)環執罰告〔2024〕22號),告知擬處罰金額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以上送達情況均有《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送達回證》為證。你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進行陳述申辯。
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認為:重慶塞上養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環境違法行為,應當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鑒于你公司積極配合調查,及時補辦環評手續,主動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我隊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決定對你公司按法定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處其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的規定,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肆佰壹拾貳元整(小寫13412元)。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請及時與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系繳款票據開具事宜,聯系電話:023-79245706。逾期不繳納罰款,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重慶市黔江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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