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慶市黔江區司法局關于規范行政復議申請復核轉送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據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進行了修訂,新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及時處理;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
這一規定為當事人提供了更為便捷的行政復議申請途徑,也對行政機關的復核轉送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行政復議作為政府系統自我糾錯的監督制度和解決“民告官”行政爭議的救濟制度,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抓手。為深入貫徹落實上述法律規定,進一步規范和細化行政復議申請復核轉送工作運行,構建“源頭預防、自行糾錯、調解先行、復議速決”的行政爭議化解機制,特制定本通知。
本通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黔江區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實際起草。起草過程中,廣泛調研了其他區縣在行政復議復核轉送方面的經驗做法,經局內相關科室充分討論和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本通知。通知內容緊扣法律規定,力求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權利。
本通知圍繞行政復議申請復核轉送工作的全流程,從復議權利告知、為申請復議提供便利、復核化解、依法轉送申請等四個方面作出規定,構建了完整的工作閉環。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強化復議權利告知
通知規定,全區各級行政機關作出非現場處罰(即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當場處罰(即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本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當場處罰的罰款限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將上述兩類行政處罰納入復議權利告知范圍,與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兩種情形相銜接,體現了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針對性。
(二)為申請復議提供便利
通知從三個層面為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供便利:
一是征求意見與提供格式文本。行政執法人員在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征求當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復議的意見,口頭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本人提交行政復議申請,并提供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文本。這一舉措有助于讓當事人在第一時間了解復議權利和申請途徑,降低申請門檻。
二是當面接收復議申請并指導完善。由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人員當面接收當事人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或對口頭申請行政復議進行當場記錄,并進行形式審查,指導申請人補充完善。當面接收和現場指導的方式,能夠有效減少因申請材料不規范導致的權利行使障礙。
三是暢通受理途徑,全面接受申請。要求行政機關主動公開通信地址,指定場所和人員當面接收或處理郵寄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對當事人通過投訴電話、郵箱、“民呼我為”平臺等電子網絡途徑提出執法異議的,應當予以記錄,告知當事人參照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處理。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信息化時代群眾表達訴求的多元渠道,切實做到了便民利民。
(三)加強復核化解
通知規定,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從程序是否合法、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且證據是否確鑿、適用依據是否正確、決定結果是否適當等五個方面對行政處罰案件開展復核自查,并填寫行政復議復核審查表。
經審查認為行政處罰決定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問題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自行糾正,糾正方式包括變更、部分撤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等。規定3個工作日的自行糾錯期限,旨在促使行政機關快速響應、及時糾錯,實現行政爭議的源頭化解。
此外,行政機關還應加強釋法說理,推進認錯認罰、服罰息訴。經化解成功的,指導當事人填寫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書,并將相關材料復印件抄送區司法局存檔備查。自行糾錯與釋法說理相結合,有利于在行政復議程序正式啟動前化解爭議,節約行政資源和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實現“源頭預防、自行糾錯、調解先行”的制度目標。
(四)依法轉送申請
通知明確了轉送的情形和時限: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或者經化解申請人不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轉送區司法局,并同時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
5個工作日的轉送期限與新修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保持一致。行政機關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轉送,是保障行政復議程序順利進行的關鍵環節。
通知還規定,行政機關在直接送達其他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時,當事人表示不服提出申訴的,應主動提供行政復議申請書格式文本并幫助完成申請,參照本規定作出處理。這一延伸性規定體現了“應收盡收、應轉盡轉”的工作原則,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行政復議救濟權利。
一是本通知的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于全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及相關單位。通知內容涉及非現場處罰和當場處罰兩類特定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復核轉送工作。
二是通知的法律效力。本通知是重慶市黔江區司法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而制定的工作規范,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通知內容是對上位法的細化和落實,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三是保障當事人權利不受影響。本通知旨在為當事人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提供便利,當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權、選擇復議機關權等法定權利不受影響。當事人仍可選擇直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
四是監督與問責。區司法局將對各單位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履行復議權利告知義務、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復核轉送工作等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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