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與情況通報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進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局實際工作內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內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受理與處理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舉報(以下簡稱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向黔江區市場監管局提出的申訴和舉報。
第三條?區局法治科負責全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投訴舉報辦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下列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五)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投訴舉報事項符合前款規定的受理范圍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權力管轄的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條?第五條第一款所列投訴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復議結果的;
(二)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訴訟結果的;
(三)投訴舉報人向監察機關舉報,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處理結果的;
(四)投訴舉報人向信訪部門反映,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答復意見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區局法制科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舉報的內容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受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填寫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投訴舉報事項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被投訴舉報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投訴舉報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九條?受理部門辦理上級行政部門轉交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于辦結之日起10日內,將調查辦理結果報交辦的上級行政部門。
第十條?受理部門辦理的投訴舉報事項,需要被投訴舉報行政執法人員協助調查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受理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投訴舉報事項。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局領導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調查終結后,具體辦理投訴舉報的科室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材料按照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在辦理投訴舉報中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區局法治科應嚴格保證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渠道暢通。
第十七條?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情況通報,是指區市場監管局對行政執法過程中所發現的違法或不當的問題依法進行監督、處理的制度。
第十八條?行政執法情況通報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一)日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問題;
(二)投訴舉報查實中發現的違法或不當問題;
(三)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違法或不當問題。
第十九條?區局法制科具體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通報工作。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