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非強制性執法工作制度
重慶市黔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非強制性執法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的要求,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的違法行為輕微給予首次不予處罰的案件。
第三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應當及時將通過投訴、申訴、舉報或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案源予以登記,同時開展核查。
第四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應當在發現案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結束核查,并決定是否給予不予處罰。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給予不予處罰。
第五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應進行說服教育,并錄制視頻留存,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核查時,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進行說服教育,并錄制視頻留存,可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核查時,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進行說服教育,并錄制視頻留存,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核查時,對違法事實清楚,并且成立的違法行為,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首次應給予責令限期整改,進行說服教育,并錄制視頻留存,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各執法人員應樹立“合法、合理、合情”的人性化柔性執法理念,增加“說、勸、幫、引”等管理手段,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現從“剛性監管”為主向“剛柔相濟”的執法模式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