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區教育委員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
重慶市黔江區教育委員會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教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機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夠順利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以及《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委教育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各執法科室,各科室要堅持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各執法科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行政執法權、法律監督權、執法監督權。在行政執法中要加強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部門工作聯系,建立、規范和完善經常性的工作聯系機制,使這項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第四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各執法科室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時將案件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加強教育系統法治教育,進一步增強轄區學校突發事件應對和匯報、協調機制。對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犯罪,各類損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如家長對學生的虐待遺棄以及屢屢引起社會關注的校園霸凌等問題要高度重視。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須承擔刑事責任的霸凌行為要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負責人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應在本單位辦案部門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在24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并在作出行政處罰10個工作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報同級檢察機關備案。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黔江區教育委員會下屬學校不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黔江區教育委員會舉報的,相關科室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應當妥善保存案件的相關證據。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滅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證據,制作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委托有關部門、機構依法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第八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并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三)涉案物品清單;(四)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如果是已經作出行政處罰的,還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相關權利人,已經做出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少以上所列材料,公安機關通知補充移送材料的,專案組應當在收到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補充完畢,但因檢驗或鑒定需要時間較長的除外。
移送案件后,需要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在相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需要使用已移送公安機關證據材料的,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的協助。
第九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的3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應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咨詢。對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的行為人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需要公安機關參與、配合的,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
第十一條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等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及時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十二條黔江區教育委員會執法人員和公安、檢察人員應當加強業務交流,相互學習業務知識、業務技能,并不斷總結辦案經驗。定期組織成員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相關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