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屬國有企業:
《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區國資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6月19日
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區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黔江府發〔2018〕6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按照依法、合理、精簡、高效和權責統一、監管有效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股權投資,不包括基金投資的項目。
(一)固定資產投資:購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
(二)股權投資:投資設立全資企業、合資合作企業、股權收購、對出資企業追加資本金、新設立股權投資類基金或認購股權投資類基金等。
第四條企業投資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
(二)符合國家、市上產業政策和全區發展規劃及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方向;
(三)突出主業,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突出效益優先和可持續發展,提高發展質量;
(五)嚴禁違規建設政府性投資項目;
(六)提高投資回報、維護資本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七)投資規模與企業承受能力、資源條件相適應,審慎開展投資活動,防止有息負債和或有債務過度累積,確保資產負債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嚴禁新增政府隱性債務;
(八)嚴格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程序。
第二章? 投資監管職責
第五條? 企業是投資行為的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執行投資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序,明確內部投資管理權限,健全相應的投資管理機構;
(二)編制、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三)對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決策、實施和后評價;
(四)對出資企業依法履行投資監管職責。
第六條? 區國資委依法對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序;
(三)指導督促企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
(四)對企業投資項目決策程序、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企業投資項目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投資事前管理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與年度全面預算相銜接,年度投資規模應與合理的資產負債水平相適應。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資規模及資產負債率水平;
(三)投資結構分析;
(四)投資資金來源;
(五)投資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實施主體、股權結構、資金來源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實施年限等)。
第八條 企業應按下列要求報送年度投資計劃:
(一)企業應在每年2月底前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必須按程序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區國資委備案。同時,報送投資計劃分析報告。
(二)區國資委依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企業,企業按反饋的意見作出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第九條企業應當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專注于主業發展,嚴格控制非主業投資比重,原則上三級及以下子企業不對外長期股權投資,嚴格控制對嚴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子企業增資。
第十條企業投資項目作出決策前,應對必要性及技術、市場、財務、投資收益、法律和風險等因素的可行性分析論證,重大投資項目企業要組織專家論證或專業咨詢機構評估。對于股權收購類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工作。企業所有投資項目必須經過內部決策程序作出決議,并形成規范的會議紀要。
第十一條? 投資審批程序。企業單項投資項目投資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報區國資委審核后報區政府決定。單項投資額度在50萬元至300萬元的,由企業報區國資委決定。
第十二條? 對需審批的投資項目,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請示文件(包括投資必要性、項目情況、投資主體概況、項目實施周期、投資估算、效益分析及投資風險等);
(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投資風險分析及防控措施)或有關專家論證意見;
(三)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序的有關決策文件;
(四)股權投資項目的法律意見書;
(五)合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重要合作方盡職調查;
(六)投資主體經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七)資金來源說明(含融資方案);
(八)如已達成合作意向,則提供已簽訂的合作意向書;
(九)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區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符合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二)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定位和發展規劃及年度投資計劃;
(三)具有相應的投資能力和收益能力;
(四)企業投資決策程序;
(五)投資風險評估與應對。
第十四條需審批的投資項目在未獲得書面同意前,企業除開展可行性研究論證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組織實施或者進行實際投資,不得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資協議、文件。
第十五條企業不得投資以下項目: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
(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的投資項目。
(三)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投資項目。
(四)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五)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六)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七)非房地產主業企業新購土地開展的商業性房地產投資項目。
(八)高負債企業推高企業負債率的投資項目。
第四章? 投資事中管理
第十六條區國資委對企業實施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一)經批準實施的投資項目,一年內未實施或開工建設的;
(二)對投資額變化超過20%或者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的;
(三)項目中止和終止的;
(四)項目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五)區國資委和企業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因投資項目再決策涉及年底投資計劃調整的,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在10月底前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及原因說明報區國資委備案。
第五章? 投資事后監管
第十九條 企業應定期報送投資計劃完成和分析報告。
(一)企業應當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上季度投資完成情況,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區國資委。
(二)企業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年度投資完成總體情況、年度投資效果分析、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計劃執行情況、年度投資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區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并采取抽查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企業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投資項目檢查結果和企業整改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章? 投資監管制度及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投資管理制度,明確投資決策程序、相應的管理機構等,并報區國資委備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資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五)投資風險管控;
(六)投資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
(七)投資項目后評價;
(八)違規投資責任追究;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活動授權、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風險識別、控制、化解等全過程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審慎開展金融投資業務,加強金融投資管理,完善和規范內部決策程序、制度和風險防控體系,嚴格控制金融投資風險。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加強投資全過程的管理。投資項目要按規定確定項目負責人,落實項目責任制;企業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及材料采購等,要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或比選采購,禁止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行為。
第二十六條 企業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后,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全面審計,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手續。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應披露有關重大投資事項。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按《重慶市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黔江國資發〔2018〕1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黔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黔江國資〔2017〕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