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指導意見
重慶市黔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規范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的指導意見
黔江國資〔2018〕61號
各區屬國有企業:
為規范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資產租賃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收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現結合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運營的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的范圍
(一)本意見適用于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及其下屬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區屬國有企業”)。
(二)本意見所稱資產是指區屬國有企業房地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及其附著物、房屋建筑物、設施設備等。
(三)本意見所稱資產出租,是指區屬國有企業作為出租人,將本企業擁有所有權或者出租權利的資產部分或者全部租賃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承租人”)使用,并收取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四)本意見所稱資產出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價高優先的原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高企業資產的利用效益,實現企業資產價值的最大化,嚴禁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出租。
(五)本意見所稱的公開招租方式是指區屬國有企業通過符合資質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或根據資產實際自行采取網絡競價、現場報價、專家評審、招投標等有利于公平競爭的交易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不得出租:
1.資產權屬存在糾紛的;
2.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資產權利的;
3.共有物業資產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改變物業資產規劃審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5.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的資產;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資產;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七)資產租賃期限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其中,1年以內(含1年)為短期租賃;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為中期租賃;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為長期租賃。短期和中期租賃適用于協議租賃或延續租賃;長期租賃適用于公開競價租賃。????
二、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內部決策行為
(一)區屬國有企業負責依照本意見及時制定資產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確資產出租審批權限和工作內容及流程,并按管理關系報送區國資委備案。
(二)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應進行可行性論證,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涉及改建、擴建、城市更新改造的,方案制訂過程中應與發改委、城鄉建委、國土房管、規劃、消防、環保和安全監督等政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并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資產出租方案應提交企業董事會或黨政聯席會議(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嚴禁個人擅自決定或改變集體決策意見,出租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資產的基本情況(資產明細、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
2.出租目的、可行性;
3.出租期限、租金標準及出租用途;
4.承租條件、招租底價及底價擬訂依據、招租方式等。
(三)建立資產出租公示制度 。除通過符合資質要求的中介機構公開評估和符合資質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的外,每宗資產在出租前將出租方式及擬出租價格、承租人確定后在合同簽訂前將承租人及承租價格等情況通過設立公示欄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自覺接受全體職工和社會監督。
(四)區屬國有企業應建立資產出租檔案管理,加強對出租資產的跟蹤管理,嚴格規范出租行為,資產出租檔案按項目單獨立卷,集中管理。檔案內容應包括資產出租方案及其審議審批、評估(估價、詢價)報告及其備案、資產出租合同文本等相關資料。
? ?三、嚴格租賃管理,規范租賃行為
(一)區屬國有企業按照“規范、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委托有資質中介機構對擬出租資產的租賃價格進行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由中介機構或專業部門、專業人員按照“同地段、同質量、同類型”原則進行估價或詢價:
1. 單宗出租資產參照“同地段、同質量、同類型”進行對比年租金價格在2萬元以內的;
? 2.承租人為黨委、人大、政協、政府、軍隊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全(獨)資企業的。
3.因區政府重大招商項目需要的國有資產租賃;
4.涉及用于救助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的國有資產租賃或對地方黨委政府作出突出貢獻的;
5.其他經國有資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適用協議出租的國有資產租賃。
區屬國有企業的資產出租評估(估價、詢價)結果應按規定逐級報所出資人備案,并作為確定出租價格的參考依據。
(二)區屬國有企業出租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資產出租方案,通過符合資質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租:
1.租賃期限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長期資產租賃;
2.新資產租賃和空置資產租賃;
3.承租人自愿退回的租賃資產重新租賃;
4.原租賃期限屆滿后,原承租人提出的續租期限超過5年或價格與本辦法相關規定不符,需收回的資產租賃。
公開招租掛牌到期后無人摘牌的,可以掛牌價降低10%重新掛牌,最多降至第一次掛牌底價的75%。經公開競價招租無報名者流拍可以采取協議租賃方式,并按規定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方可實施,協議租賃出租底價最多降至第一次出租底價(評估價)的70%。
(三)租賃期限屆滿,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延續出租:
1.承租人按本辦法相關規定提出續租,并對重新進行評估(估價、詢價)的租金標準和期限無異議的;
2.在租賃期內信譽良好,無違反租賃合同行為的;
3.租賃期內不存在其他不良記錄的;
4.承租人是直接經營使用者(用于經營的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準,用于住宿的憑本人身份證)。
原承租人不接受續租條件的,視為放棄續租,區屬國有企業應按本意見有關規定重新招租。
(四)區屬國有企業資產租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訂立書面租賃合同。資產租賃合同的內容應參照《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黔江區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執行,包括但不僅限于下列條款:
1.承租人必須是直接經營使用者(用于經營的以工商營業執照為準,用于住宿的憑本人身份證);
2.租賃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資產坐落、面積、結構、裝修,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租賃用途、期限;
4.租金標準和租金調整的時間、幅度以及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
5. 資產交付日期;
6. 資產使用要求和修繕責任;
7. 資產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及責任;
8. 資產不得擅自轉租轉讓的約定;
9. 資產返還時狀態和增添物的處置;
10.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
11.違約責任;
12.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13.合同的法律適用(特別是承租人為外國自然人或機構時);
14.應當特別載明合同終止情形及免責條款,如市政建設需要搬遷、土地被收儲和企業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權終止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15.履約保證金收取比例;
1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五)租賃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原則上不允許變更。確因重大情況需要變更租賃合同的,由出租方原決策機構審議通過。變更內容涉及租賃價格、租賃期限等核心條款的,應當重新公開招租。
(六)承租人有下列行為的,出租人應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資產:
1.將承租的資產擅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2.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3.拖欠租金超過合同約定的;
4.利用承租資產進行違法活動的;
5.故意損壞承租資產的;
6.對存在的安全隱患,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資產的情形。
承租人有上述行為的,不得再承租本企業資產。出租人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積極向承租人追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產租賃當事人應及時提出變更或解除租賃合同,以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
1.因法律、法規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租賃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因城市建設規劃或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拆遷的;
3.相關事項已經合同約定或當事人協商一致但未能履行的。
(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需要增加租賃面積或延長租賃期限,區屬國有企業應按新的出租事項實施公開招租,履行本意見規定的決策程序。
四、嚴格監督檢查,嚴肅責任追究
(一)區國資委將加強對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導,不定期組織對區屬國有企業資產出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能。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要把企業資產出租工作納入重要監督事項,對企業資產出租工作進行監督,對企業資產出租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二)區屬國有企業是資產出租的責任主體,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租賃行為第一責任人,企業紀檢(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應對本企業的資產出租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資產出租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資產出租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區屬國有企業應按出資關系逐級于每年3月份前將本企業上年度資產租賃情況報告出資人,并抄送企業監事會。
(三)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區屬國有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資產安全,維護企業利益。
(四)區屬國有企業出現下列情況,按出資關系由出資人扣企業經營業績綜合得分:
1.資產出租方案未集體決策的每件次扣0.1分;
2.資產應當公開評估而未公開評估的每件次扣0.1分;
3.資產應當通過符合資質要求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招租而未公開招租的每件次扣0.2分;
4.資產招租信息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的每件次扣0.1分;
5.資產租賃合同未按規范要求及必備條款簽訂的每件次扣0.1分;
6.通過化整為零、調整出租資產賬面值、連續短期出租等方式規避本意見規定的評估、公開進場掛牌招租等程序的每件次扣0.2分。
(五)區屬國有企業相關人員在資產出租過程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六)本意見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各區屬國有企業在執行本意見過程中遇到問題,應及時向區國資委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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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