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黔江區城市管理局 轉發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 《重慶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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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城市管理發〔2024〕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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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城市管理局
轉發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
《重慶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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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的通知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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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黔江區城市管理局
?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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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市供水水質
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城管局發〔202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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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
《重慶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已經市城市管理局2024年度第7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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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 2024年8月20日
???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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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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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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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水水質實行供水企業自檢、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抽查相結合的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確保供水水質達到國家、行業及本市相關標準,保障供水安全。
第四條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具體事務由其管理的市城市供節水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市供節水中心”)承擔。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供水水質的行政監管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形式定期公布供水水質監測信息。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水質信息公布制度,定期通過網站、營業廳張貼等形式向公眾公布供水水質檢測信息。
第七條 市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召開水質工作會,編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報告并對結果進行通報。
第八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供水水質管理、水質檢測技術等培訓。
第九條 鼓勵供水企業采用先進的工藝、材料、設備等進行科技創新,提高供水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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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質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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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全市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委托市供節水中心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對全市的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抽查,擬定水質抽查工作計劃,編制方案并組織實施;
(二)對各區縣(自治縣)開展城市供水水質監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評估;
(三)收集、匯總、分析全市供水水質數據;起草水質監督檢測結果通報;
(四)組織對影響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突發事件進行調查;
(五)組織開展水質管理標準、規范的編制和相關技術研究;
(六)承擔市城市管理局交辦的其他水質監管任務。
第十一條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水質的投訴處理;水質事件的調查、取證、分析和評估或配合市供水主管部門對影響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三)對上級檢查和自查發現以及投訴等水質問題,負責整改落實或監督、配合、指導有關單位整改落實;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水質分析總結、結果公示及數據審核上報;
(五)接受上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水質監管工作情況的檢查和評估;
(六)負責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水質監管任務。
第十二條 市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每年采取隨機抽檢、定期督察、專項抽檢等多種方式,對全市城市供水企業進行水質抽查。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水質實施檢測。鼓勵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組建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 第十三條 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全市的城市供水水質進行抽查:
(一)原水:《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表1、表2所有項目。(29項指標)
(二)出廠水:《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表1、表2、表3所有指標。(97項指標)
(三)管網水:《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表1、表2所有指標。(43項指標)
(四)管網末梢水:渾濁度、色度、肉眼可見物、臭和味、高錳酸鹽指數、pH、消毒劑余量、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9項指標)
(五)二次供水: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消毒劑余量。(8項指標)
(六)上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要求檢測的項目。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轄區內城市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測:
(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每月開展出廠水43項、管網水7項“常規指標”分析不少于一次,每年開展97項“常規指標及擴展指標”全分析不少于一次。
(二)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 17051),對轄區二次供水進行抽樣監督檢測(包括水箱式和無負壓式),每半年開展二次供水8項“必檢項目”指標檢測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對城市供水水質開展監督管理: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水質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對城市供水企業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按時向市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送轄區內城市供水水質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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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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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企業對其供水水質負主體責任,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城市供水企業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水質安全計劃并報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四)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
(五)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六)定期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七)按照規定公布水質信息;
(八)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和監督。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對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測,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檢測項目及頻次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 原水:每天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開展9項日檢指標檢測不少于一次,每月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開展29項指標檢測不少于一次;采用地下水的,應按《地下水質量標準》有關規定執行。
(二) 出廠水: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每天開展9項“日檢指標”檢測不少于一次,每月開展43項“常規指標”檢測不少于一次,每半年開展97項“常規指標及擴展指標”檢測不少于一次。
(三) 管網水: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每月開展7項指標檢測不少于兩次。
(四) 管網末梢水: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水質“常規指標”、消毒劑指標及“擴展指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開展每月不少于1次的水質檢測。
(五) 根據水源水質狀況、水源周邊污染源狀況和水處理工藝特征,篩選優先關注的水質風險指標,定期開展檢測。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按照不低于《城鎮供水與污水處理化驗室技術規范》(CJJ/T 182)規定的Ⅲ級要求科學配置供水化驗室檢測能力,當處理規模大于10萬立方米/日時,應提高化驗室等級。
城市供水企業應定期對水質檢測儀器設備進行校驗,保證水質自檢數據的準確性。自檢能力沒有達到相應要求的供水企業應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能力和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第二十二條 各城市供水水質檢測機構應嚴格落實《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加強對人員、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管理體系等方面的管理,保證檢測結果真實可靠。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所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持有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不得使用未取得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原水進水口、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輸配主要邊界或重點區域等供水環節根據水質代表性原則設置在線水質監測儀器,對濁度、消毒劑余量等重點參數進行實時監測。同時應當將監測數據及時接入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強化信息應用服務。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維護保養更換,確保在線監測儀器正常運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設置規范的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水質檢測采樣點,并報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存檔。采樣點設置參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 206)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在對原水進行檢測和監控時發現水源水質不符合標準或有其他危害水源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城市供水和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對檢測結果超標的水質指標應當立即重復檢測并增加檢測頻率,檢測結果連續超標時應當查明原因,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質事故發生,并報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發現供水水質不能穩定達標,要及時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發生飲用水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報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并通報衛生健康部門,協同實施應急處置。二次供水單位發現危及人體健康的水質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發現水質突發事件需停水的,應由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設備、供水管網應當符合水質安全要求和有關標準,并檢驗合格。城市供水企業應加快老舊處理工藝和供水管網、加壓及設施設備改造,建立與原水水質相匹配的水處理工藝。
水廠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或檢修施工前,應制定水質保障措施;凈水系統投產前應嚴格清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通過建立投訴電話、用戶聯絡員、用戶回訪等制度,推行服務承諾、規范行為準則,保障公眾對供水水質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管理其設施,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規定的指標,半年至少開展一次8項指標水質檢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向用戶進行公示。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應具備相應健康證明。二次供水維管單位應當為二次供水設施預留消毒設施安裝位置,有條件的可以加設消毒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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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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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事故后,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發生水質突發事件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嚴格落實應急管理處置和上報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調查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阻撓、妨礙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具備水質問題分析能力,當發生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時,及時組織開展相關應急監測和檢測工作。
第三十八條 對城市供水企業無證經營、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擅自停止供水等違反城市供水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按照《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相關規定依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立城市供水責任追究制度。城市供水水質管理不到位、檢測不準確、報告不及時、上報虛假檢測結果等情況,造成重大供水水質事故的,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企業存在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舉報。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政府公開熱線、門戶網站等形式為公眾投訴、舉報和了解水質情況提供方便,對于公眾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可適時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部門代表及社會各界人士參與對水質的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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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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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含義:
(一)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的水質。
(二)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
(三)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四)涉水產品,是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連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涂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第四十二條 供水水質監測和檢測項目及頻率應當根據國家、行業和本市頒布的相關標準和規定適時調整。
第四十三條 本市供水水質檢測指標(參數)見附件。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供水水質檢測指標(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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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水“9項指標”: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高錳酸鹽指數、氨氮、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二)出廠水“9項指標”: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消毒劑余量、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高錳酸鹽指數。
(三)管網水“7項指標”:指渾濁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劑余量、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管網末梢點)。
(四)管網末梢水: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中的水質常規指標、消毒劑常規指標及水質擴展指標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質。
(五)原水“29項指標”:指水溫、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NH3-N)、總磷(以P計)、總氮(湖、庫,以N計)、銅、鋅、氟化物(以F-計)、硒、砷、汞、鎘、鉻(六價)、鉛、氰化物、揮發酚、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硫化物、糞大腸菌群、硫酸鹽(以SO42-計)、氯化物(以Cl-計)、硝酸鹽(以N計)、鐵、錳。
(六)出廠水“43項常規指標”:總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菌落總數、砷、鎘、鉻(六價)、鉛、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溴酸鹽、亞氯酸鹽、氯酸鹽、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鋁、鐵、錳、銅、鋅、氯化物、硫酸鹽、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以CaCO3計)、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氨(以N計)、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游離氯、總氯、臭氧、二氧化氯。
(七)出廠水“54項擴展指標”:賈第鞭毛蟲、隱孢子蟲;銻、鋇、鈹、硼、鉬、鎳、銀、鉈、硒、高氯酸鹽、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總量)、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苯、甲苯、二甲苯(總量)、苯乙烯、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總量)、六氯苯、七氯、馬拉硫磷、樂果、滅草松、百菌清、呋喃丹、毒死蜱、草甘膦、敵敵畏、莠去津、溴氰菊酯、2,4-滴、乙草胺、五氯酚、2,4,6-三氯酚、苯并(α)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丙烯酰胺、環氧氯丙烷、微囊藻毒素-LR;鈉、揮發酚類(以苯酚計)、陰離子合成洗滌劑、2-甲基異莰醇、土臭素。
(八)“97項指標”:指43項常規指標與54項擴展指標之和。
(九)二次供水8項“必檢項目”:渾濁度、色度、消毒劑余量、pH、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臭和味及肉眼可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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